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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4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回复

索  引  号: MB1552560/2021-51931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7-29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4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回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让人民群众共享城市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市民。国内主要矛盾的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城市精细化管理都对社区治理提出了“绣花”般要求,急需对“住改商”等影响居民群众生活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等问题做出调整,扬长避短,改善城市发展综合环境。切实提高我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优化居住环境。

一、“住改商”产生背景

“住改商”,就是业主将城市住房改成商业用房,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住改商”主要发生在 20 世纪 70、80 年代建成的老楼,最初工商部门批准执照经营是为解决个别困难居民生活,但随着房价上涨特别是门脸房租金暴涨,“住改商”现象严重蔓延。某种意义讲,“住改商”是城市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是城市聚集人口、资源而又不能完全满足全部市场主体生存、发展需要,迫使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相继在住宅小区内开办起来的一种“选择”。在过去的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期,人们更多在意物质满足,“住改商”在繁荣经济、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便捷生活等方面发挥了诸多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更多关注安全、环保、舒适等高质量、高品质生活,“住改商”带来的各种弊端越来越突出,群众要求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住改商”法律依据

2021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住改商”作了规定,这是“住改商”存在的上位法依据,但现实中看,上述规定不具体、不能很好地解决“住改商”产生的纠纷,如没有明确业主可以从事哪些经营活动,没有明确“住改商”准入条件等。《民法典》生效后,其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条规定既是对“住改商”身份的进一步确认,实际上也是对住宅类房屋进行用途管制,对当前各个小区有很大的规范意义,对于处理社区关系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武汉市“住改商”的现状

目前,我市现行的《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19号)第六条、第十三条对“住改商”进行了规定,虽然明确了适用“住改商”的具体经营项目、有害关系业主的定义范围,但没有明确“住改商”需经有利害业主同意的比例、方式。第十三条对住所监管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尤其是没有相关监管条款与2016年我市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2019年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机构现状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呈现多头治理、治理真空,监管不到位,既不利于通过“住改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身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城市功能布局,更影响了市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一)干扰居民日常生活。将住宅用于商业经营,必然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使本属于正常生活的公共设施、居住环境、相对熟悉的邻居等变成鱼龙混杂、嘈杂混乱的夹杂乱象之地,特别是居住单元里的饮食娱乐,会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的油烟、废气、噪音等给楼层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二)增加社区管理难度。市场主体对小区资源、物业管理精力的损耗远大于普通居民,对公共设施和整体环境的破坏又是显而易见的。陌生、闲杂人员和运输车辆频繁的进出,小区花草、卫生环境、车辆被临时占用等情况频频发生,使得出入安全管理成了摆设。有的店外经营,抢占公共空间; 有的门前堆放物品,影响居民出行和行人过往,对本应捉襟见肘的物业管理服务形成了极大的消耗,甚而助长灰色趋利链条,损坏居民权益。

(三)房屋安全问题。“住改商”后,商铺被多次转租反复装修,大部分“住改商”为了利用空间,不但向外延伸建避风阁,挤占人行道,形成了违法建设,而且房屋墙体甚至是承重墙遭破坏,水电气等管线也受到影响,楼上居民对楼体安全表示强烈担忧。

(四)损害公共利益保护。“商住分离”是城市设计的一项制度,商业规划服务城市功能而非干扰居民生活是基本的前设条件。“住改商”在冲击商业地产的同时,也冲击了城市规划的功能布局,对城市公共商业配套的发展环境造成冲击,对本应薄弱的居住公共环境造成过度利用,对广大居民关心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对丧失监管之后的税收保障等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不利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租赁市场,导致不公平竞争,利用住宅经商的成本远低于商业用途的房屋成本,“住改商”必然会对合规经营造成不公平竞争。适当禁止“住改商”不仅能让商业地产资本市场得到极大规范,很大程度上也能稳定商业发展的良好市场运营秩序。

四、破解“住改商”困境的举措。

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也是最好的一个商环境。推动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是破解“住改商”各种困境的最好手段。围绕破解“住改商”困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政数据、市房管局等行政部门都立足职能,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依法行政,有效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19号)自出台以来,在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有效释放场地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地不断深化,现行住所登记管理制度与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基于上背景,从2021年开始,市市场监管局着手起草《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既对“住改商”负面情形做了规定,又继承了现行“住改商”有益做法,还改革了登记方式、流程。《办法》第第七条【申报承诺制】第三款,允许“申请人以城镇住宅申请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外)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的,可适用申报承诺制”。《办法》第十五条【住所监管】中明确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其他监管的职责分工,其中第(三)规定,“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目前《办法》已经过3轮征求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2次网络征求社会意见建议、1次住所登记改革评审论证会、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目前正处在第3轮征求意见阶段。

(二)完善“住改商”治理联席机制。一是明确执法分工。如市场监管针对无照非法经营,住建委针对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规划委针对违反规划许可,城管针对违章建筑、私设牌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园林局针对占用、破坏绿地,食药监局针对无证非法制售食品经营等。二是规范行动方案。如吸收公安、医疗、消防部门参与,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过程中的治安防范和处理,制止暴力抗法行为,对于个别情绪激动的商户或业主,及时调动社区民警进行约谈,迅速处理 。三是全程取证,在整个执法现场全程拍照与不间断录像,并注意清点保存被治理商户的物品,现场工作有视频资料备案,万一闹上法院,也有证据。四是安排施工单位修复房屋门窗,恢复楼体外围绿地和围墙等。整个执法过程按照各部门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行动强调风险防范,凸显程序合法性。

(三)强化法制宣传。针对“住改商”经营群体普遍规模小、观念老、法治意识淡薄的基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作为、相向而行,尤其是要在执法前、执法中,强化法治宣传力度,尤其是绝大多数“住改商”经营户存在被整治的担忧,但普遍抱有“多年既成事实难以改变”和“法不责众”的观望心态,加大“攻心”力度,极力促成当事人自觉行为。

(四)强化信息建设。一是加强基层智慧化建设,方便基层信息上报。今年我市出台《武汉市智慧社会治理2021年行动计划》和《社区系统终端整合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搭建智慧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即社区工作平台,推动社区各类终端向统一的社区工作平台整合,为基层社区打造“一次输入,多部门共享”的平台。二是建设大数据能力平台,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共享。我市正在建设城市大脑大数据能力平台,完善部门间数据汇聚和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部门间数据共享水平,为“住改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五)突出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物业企业履行违规行为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政监管巡查范围,印发十万余份《违法违规行为劝阻报告书》供物业企业使用,指导物业企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指导各区房管部门对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纵容、串通、包庇违规行为的物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推动物业企业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2019年起,我局开发武汉市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管理评议平台,为业主提供相关问题反映渠道,截至目前,平台共受理转办“违规开办企业”类问题七百余件,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住改商”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六)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一是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建设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获批的78家国家、省市创业孵化载体兑现补贴资金3420万元。目前,全市已建设各类创业孵化载体437家,其中孵化器161家(国家级41家、省级56家),众创空间238家(国家级65家、省级112家),星创天地38家(国家级7家、省级15家),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场地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有力支撑科技型创业。二是推进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和专业化发展。支持华中师范大学科技园、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江岸经济开发区、硚口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2020年实体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做好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推荐10家机构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经开智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新能源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创星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5家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三是加强全市创业孵化载体规范管理。出台《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开展2020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武汉创星汇等4家孵化器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高投慧融等12家众创空间拟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五、下一步打算

(一)加快推进住所登记改革。尽快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审议印发《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释放和运用各类场所资源,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改革,对“住改商”进一步规范,明确适用“住改商”经营项目和程序、有利害关系业主范围、一票否决制,明晰关主管部门职责。

(二)出台市级层面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快出台《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建立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安全标准体系,规范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形成动态数据实时监控共享机制,达到“一次输入,多部门共享的”效果,为“住改商”的信息化监管提供支撑。

(三)推进实施“住改商”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街道为主,部门保障、依法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主体和基础作用,房管、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责,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执法保障,合力推进“住改商”治理工作。

(四)加强企业孵化器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对接活动、孵化效率、社会贡献等评价指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打造一批示范型创业孵化载体,引导全市众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梯次培育机制,引导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争创更多国家级品牌。全年新增省级以上创业孵化载体40家,机构总数达4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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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9 |  来源: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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