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与售价不相符 市场监管局介入督促赔偿
2019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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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示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二)及相关解释: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价格欺诈行为。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涉及广大居民吃、住、行、购等诸多方面,,明码标价的目的是让消费者全面真实的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内容,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也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中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日常消费中,建议消费者养成核对价格的习惯,若发现商家存在价实不符情况,请保留购物小票,拍照留存证据后及时拨打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